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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民间借贷操作过程中的需要注意的事项
发布日期:2015-09-10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社会背景简述
    自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1991年版本的司法解释正式被废止。
二、担保人:法律责任多,签名需慎重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状况下,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途径向债务人先行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偿付债务。
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迄期间为保证期间
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等刑事案件交错。根据新《规定》,在审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要起诉担保人,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根据新《规定》第21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年利率:“四倍”已成历史,请记住24%、36%
对比1991年版本,新《规定》变化最大的地方即废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说法,对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即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
新《规定》明确,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24%。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是自然债务区。这类债务如果当事人依据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护。但如果约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了利息,这个偿还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认可;如果偿还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即超过36%以上的利息是无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将予支持。
五、违约金: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
    为规避“高利贷”,在民间借贷中,存在着借贷双方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或没有约定借贷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而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新《规定》实施前,对借款合同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同时请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法院一般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一并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对此,新《规定》予以了明确。新《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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