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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例简介:用人单位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2014年2月18日起被告张雄与原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同年10月27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期间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当时双方约定被告的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2800元,事实上试用期满后被告实领工资为2000元,公司每月克扣800元,一直未发放。2014年10月27日被告从原告单位离职,并向互助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单位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44800元,支付克扣工资6146元等请求。2014年12月1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互劳人仲案字(2014)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额外支付被告工资7个月,每月2800元,共计19600元,由原告支付被告克扣工资6146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不支付被告额外工资7个月,每月2800元,共计19600元及克扣的工资6146元。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倍工资并返还扣发工资
原告青海宁靓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额外一倍工资19600元、扣发的工资6146元。
律师说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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