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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立案走私废物罪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25    作者:苏伟丽律师

  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8】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吨以上不满5吨的;   
2.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5吨以上不满25吨的;   
3.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4.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二)走私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2.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3.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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