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河南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151条第2款)【8】(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20万元的,属于“情节较轻”,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2.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10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