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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大出血多次住院丈夫不管 离婚还岳父母垫付的医药费
发布日期:2018-01-2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简介:产妇大出血多次住院丈夫不管
2013年农历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20日举行了婚礼仪式。2013年9月12日二人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关系一般,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5月20日,原告生孩子住入陕西省人民医院,因原告大出血,孩子夭折,花去医疗费25916.24元(其中原告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5000元,被告支付10916.24元)。2014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7日、2014年7月15日至同年7月23日,原告因病两次入住陕西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被告以外出借医疗费为由离开医院。住院期间原告由其父母陪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4900元由原告的父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出院后住在娘家修养,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支付住院治疗费85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从结婚到同居不足一月,婚后原告多次住院看病,被告才知道原告婚前患有严重疾病,具有隐瞒病情的过错责任,至被告结婚后为其治病负债累累,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法院判决: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齐某离婚;被告齐某承担原告高某因病住院其父母支付的医疗费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并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婚后原告因生孩子和患病住院,期间,被告以借住院费用为由离开医院至原告出院再未与原告同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发生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结合双方的现状和本案案情,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要求,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扶养的义务,本案原告因病住院,被告有义务照顾,支付医疗费属于夫妻二人共同的经济支出,原告父母在被告未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下,为原告垫付医疗费,故该笔费用应属于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的费用,应共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部分医疗费的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患病另一方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植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此外,父母对已成年子女没有扶养义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其支付的医疗费,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夫妻离婚的,垫付医药费一方的父母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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