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分娩后大出血死亡 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7-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产妇入院半个小时后,顺产娩出一名男婴。但随后产妇出现产后大出血, 经抢救无效死亡。产妇家属质疑,医院抢救不及时导致产妇死亡。在本案中,一位产妇在医院进行分娩后大出血死亡,家属要求医院承担责任。此时如何认定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案例网解析如下。
案情简介:产妇分娩后大出血死亡
2013年8月3日,钱某一因预产期届满,前往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待产。被告在对钱某的病程抢救记录中载明:“2013年8月4日7时51分阴道分娩一活男婴;9时,钱某一突然出现阴道流血增多,面色口唇苍白,神志清楚,被告医务人员将其推入产房进行诊疗;10时45分呼吸停止;11时30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电话求助上级医院专家会诊;13时58分钱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3年8月6日,以某县某局一为甲方,原告钱某丈夫为乙方,双方双方达成《医疗纠纷处理协议书》约定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补助100000元,乙方不得扰乱医院的正常办公医疗秩序,不得再提出任何经济补助等其他权利义务。同年10月30日,经法院指定由某市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为:“医院在对钱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送检病历中出现多处时间错误,无血常规及生化等检测结果等。医方上述不足与钱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参与度40%-60%。”
后被告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4年12月15日,鉴定中心作出答复称医院的重新鉴定理由即使成立,医方也存在过错,鉴定意见是根据患者自身情况,结合医院自身医疗条件综合认定的参与度,作出院方不足在钱某死亡中的参与度为40%-60%是合理、客观的。
法院判决:原、被告之间是典型的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对该法律责任的构成明确规定了以下要件,即:必须存在患者在接受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结果发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时存在过错;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以上要件所必需的事实,由患者对接受诊疗和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承担证明责任,由医疗机构对从事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存在鉴定机构作出的意见,举证达成。
专家解析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精神看,我国立法已经在事实上将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从存在医疗事故确认为存在医疗过错。从收集在卷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看,本案的法律责任是明确的,即被告应当依照其对原告之近亲属死者钱某的诊疗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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