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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相关的判例介绍
发布日期:2018-01-18    作者:汤圣泉律师
xx诉于xx、曹x1、曹x2、王x1、王x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坐落于xxxxxxxxxxxx该宅基地系1985年因平谷第二小学扩建搬迁时xxx街村委会安排给原告许xx使用同年原告建设房屋12年7月27日xxxx镇人民政府出具《买卖房屋批示》写明xxx街曹xx根据你购买许xx房屋的申请经乡政府审查符合买房并将宅基地转移给你使用的条件予以批准宅基面和为东西宽18米南北长145米039亩接此通知后可办理买卖手续同日原告与曹x友签订买卖田房草契约定以4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卖与曹xxxx街村委会签章同年7月28日xxxxⅹ街村经济合作社缴纳买房管理费1000兀自来水管道300元及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管理费50元xx向原xx县城关乡财政所缴纳宅基地变更管理费100元8月4日x缴纳契税480元、工本费50元收款部门均开具了收据同日xxxx镇财政所开具了印契买房后xx与于xx夫妇在此居住1995年农历6月15日xx去世其继承人未对房屋进行分割
另查明xx、曹xx夫妻共生育二女一子长女曹x2女曹x3子曹x1xx生前未立遗嘱故其在去世后xx、曹x2、曹x3x1龙均有权继承其遗产该四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共同享有该房屋x军原系xx街村农民1982年4月中旬顶替母亲参加工作1990年10月25日x3与王x1结婚成为xx街村农民二人婚后生育一女王x21994年6月28日3转为非农业户口1997年4月20日x3去世1998年8月14日和2007年12月8日x1、于xx分别将户口迁至涉案房屋后迁出2003年原告许xx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原告曾在2012年3月21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与曹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于xx、曹x1、曹x2返还房屋法院判决被告于xx、曹x1、曹x2于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向原告许xx返还坐落于xxxxxxxx街村xxx排号房屋驳回原告许xx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于xx、曹x1、曹x1不服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2)平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曹x3之夫王x1、之女王2为本案被告
原告许xx诉称1992年我因急于归还家庭债务将自有的xxxxxxx号房屋卖给曹xx(已故)即本案被告于xx之夫、曹x1、曹x2之父上述人员均不是x街村村民x购买我房屋时为城镇户口无权使用xx街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xx病故后其购买的房屋由其继承人使用现我因无房居住并得知与曹xx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起诉要求判令我与曹ⅹ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于x、曹x1、曹x2、王x1、王x2将房屋返还给我
xx等五被告辩称(1)曹xx与原告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合法有效原告在房屋买卖20年后受利益驱使意图反悔系违约行为不应得到支持(2)双方房屋买卖手续完备xx街村委会的盖章和xx镇政府的批示并缴纳了契税、管理费现平谷镇政府再次出具证明对房屋批示予以确认协议合法有效(3)原、被告身份情况已发生变化原告现已为非农业户口已经丧失主张返还农村宅基地的主体资格且曹龙于购买房屋后已将户口迁至涉案房屋(4)本案发生的时间在1997年5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2004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法规的通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之前在上述规定前尚无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不准许购买农村房屋故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订立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并经过村委会、镇政府批准履行了相关手续且原、被告双方身份已发生变化即原告转为非农业户口涉案房屋共有人取得了涉案房屋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在此情况下是否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三)裁判理由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97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1998年8月29日修订的并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之前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经过审批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造房屋施行后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权限废除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5月6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本案中xx购买原告的房屋xxxx街村委会同意后经xx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了宅基地使用面积双方业已缴纳了契税等相关费用履行了相关手续不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而双方买卖房屋的时间发生在1992年7月先于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5月6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因此双方的买卖行为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另外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x友之女曹x华即到涉案房屋所在村与其丈夫王x军居住在曹x友死亡后其继承人于xx、曹x1、曹x2、曹x3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而曹x3户口在涉案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其作为曹xx的法定继承人未进行继承即死亡其丈夫王x1、女儿王x2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且王x1、王x2的户口及居住地均在涉案房屋所在地其二人亦有使用该村的宅基地的权利
(四)判决结果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许xx要求确认与曹x友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于xx、曹x1、曹x2、王x1、王x2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审判决后xx不服持起诉事实和理由上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分析
我国有关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及政策变迁
20世纪60年代起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政策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大体可以分为4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1962——1982年此阶段的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的且对买受人的身份没有限定农村房屋买卖仅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契约即可无须审批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着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第二阶段是1982——1987年此阶段的法律依旧是允许房屋买卖且对买受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农村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除订立契约外宅基地的使用权还需经过生产队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公社两级审批宅基地的使用权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第三阶段是1987——1999年这一阶段的法律文件没有规定农村房屋买卖问题只规定了使用农村宅基地建住宅的审批程序城镇居民在农村建住宅的首先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其次由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最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即村、乡镇)、县三级批准农村居民建房则先要村级同意其次需要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即村、乡两级批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应当继续适用之前的相关规定第四阶段1999年以后至今此阶段的法律对农村房屋的买卖有了新的规定城镇居民禁止在农村买房、禁止在农村建房农村居民建房要通过村、乡(镇)、县三级批准非本村农民购买农村房屋是否禁止尚无明确规定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判断
12004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组织了专门研讨并在充分吸收基层法院调研意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确定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从买卖双方的主体身份来看如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该次研讨同时明确了“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及“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等认定合同无效之后的处理原则
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又形成《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会会议纪要》重申了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但强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认合同的的为力”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对于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分歧很大当前北京市法院实践中已经基本达成的共识为
1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买卖合同有效应当继续履行认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一般以同村村民为准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例外
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或者房屋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主要例外有
(1)出卖人将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卖于城市居民前或者同时该房屋所占宅基地因征用已转为国有土地原为农民身份的出卖人亦转为城镇居民则宅基地性质已发生转变出卖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城市居民购买村民房屋后如果已购房屋已经有批准的机关批准并取得合法权属证书出卖人请求确认买卖房屋无效的不予支持
(3)城市居民购买后已将户口迁入购买房屋所在地并转为农民身份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4)买受方协议签字人为城市居民但其配偶或父母、子女为购买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购买房屋系家庭成员共同出资亦共同居住可以认定为家庭共同购房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的不予支持
(5)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出卖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6)对同一房屋多次转让效力的认定可以依据最后一手买受人的身份情况结合前述处理原则进行判断
四、案例评析
房屋合同无效原则适用困境
第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本身并没有禁止农村房屋买卖法院在判决此类合同无效时带来法律适用的难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来支持国务院的通知政策是1999年才出台对于1999年以前的买卖行为是否适用也是值得探讨的此外国务院的相关通知和决定对非本村农民购买农村房屋是否禁止并无明确规定
第二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也认定无效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已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且履行一定手续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认定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这是值得商榷的
第三从实际效果上看认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则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不好其一鼓励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许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多年卖房人却岀尔反尔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无效最后法院判决合同天效实际上是对不诚信行为的鼓励与支持而且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其二无效原则与保护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初衷相违背在少数案件中卖房人正是因为有多处住房才卖掉房屋并不存在流离失所无处安身的情况之所以又起诉要求确认无效主要因为房屋所在村庄涉及拆迁他们想分得更多的拆迁利益此外不少案件中卖房人已经属于城镇居民理论上讲本无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保护他们的利益实际上并没有给村集体带来什么好处反倒是让不守诚信的人占便宜
(二)司法实践中农村房屋合同的效力应区别对待
11982年以前的买卖行为以合同有效为原则
对于农村房屋买卖问题196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到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均有一定规定因此1982年以前的买卖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条件也没有规定宅基地上的使用权审批手续应该以合同有效为原则
21982——19999年以有条件的合同有效为原则
1986年以后的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房屋买卖问题但是对于在农村建房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却作了相应规定而且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不断趋于严格笔者认为房屋买卖后也应该按照建房的审批手续办理宅基地使用批准手续这种审批可以看成对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一种补强证据或事后补卜正行为这种思路正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延续该条例第15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14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而第14条正是关于建房宅基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的规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其实也是这种思路如果买房一方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经过了相应的审查、批准手续则不能认为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转让行为或者变相导致农民宅基地丧失的行为1999年之前根据购买人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当时法律规定的履行审批手续来判断合同效力即发生在1982——1986年的城镇居民、农村村民买房屋的需要经过生产大队(村)、公社(乡、镇)两级批准发生在1986——1999年的农村村民买房的使用原宅基地的需要村、乡级人民政府两级批准城镇居民买房的通过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三级批准
31999年以后合同效力以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
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原则上不能购买农村房屋除非其户口已经迁入该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可以认定有效农村居民购买房屋的其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村、乡(镇)、县三级审批合同有效否则以无效论处
(三)本案判决结果简析
根据上文审判思路建议分析本案可以认定本案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第一本案涉案房屋买卖协议订立于1992年从时间段上看是发生在1982——1999年之间当时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禁止性规定第二涉案买房协议距本案争议发生之日已近19年8个月之久作为房屋买卖协议当事人之一的曹xx已亡故涉案房屋现处于其法定继承人于xx、曹x1、曹x2、曹x3共同占有作为曹xx继承人之一的曹x3(曹x之女)亦已亡故其生前户口也曾在涉案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x3亡故后对于其父所留财产的相关权利应由其夫王x1、其女王x2承继x1、王x2的户口目前也均在xx街村在这种情况下x1、王x2除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外还同样有涉案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第三涉案房屋买卖经过村变会同意后经镇政府的批准确定了宅基地使用面积双方业已缴纳了契税等相关费用履行了相关手续符合当时的历史现实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许xx要求确认与曹xx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于xx、曹x1、曹x2、王x1、王x2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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