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2001年5月8日,原告刘满与被告李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座落于旅顺口区江西镇高家村的房屋(建筑面积为54.16平方米),房屋价款为13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给原告房款13000元,并在此居住至今。现原告以该合同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未经村委会同意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立即腾退房屋。
律师指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一并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为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认定合同有效。本案中,案涉房屋座落于旅顺口区江西镇高家村四组。原告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双诚市万隆乡奋斗村。因案涉房屋为建设在宅基地之上的农村住宅房屋,故在未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事后又未得到追认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故对原告请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腾退房屋的诉请应予以支付,被告的相应权利(20001年居住案涉房屋以来,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以及暂无其他居所的事实,被告的赔偿事宜),可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