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签下的放弃补偿承诺书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8-01-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王凯(化名)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在吉林省某经贸有限公司从事运转、卷扬等工作,月薪3700元。2015年10月17日,公司停产放假,假期没有为王凯发放生活费,并于2016年1月1日与王凯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6年4月18日,公司以“办理失业保险需要签订离职协议书”为由,通知王凯到公司签字。事后,王凯才知道他签字的材料里有一份要求自己放弃经济补偿金等权利的承诺书。
为维护自身权利,王凯找到吉林延边州安图县总工会,请其帮助他撤销承诺书,并向公司讨回假期生活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安图县总了解情况后,指派吉林工会律师团成员、吉林林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滕聿江办理此案。
【办案过程】
滕聿江代王凯向安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月10日,案件开庭审理。
抗辩时,被告公司表示,王凯在离职时就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表明放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是王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有效。
被告公司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至58条的规定,王凯签字的承诺书完全符合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从签订之日起便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凯背离承诺内容而提起仲裁已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依据仲裁调解法有关规定,王凯要求补发假期工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争议焦点】
未知情况下签署的放弃补偿权利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案件结果】
经律师调解,王凯与被告公司达成协商和解,公司支付王凯1万元补偿金。
【律师点评】
滕聿江律师认为,该承诺书从形式上看是王凯本人签字按手印,具备形式要件。而实际上,签字时公司没有明示并告知承诺书的内容,而是将其夹杂在双方要签署的离职协议书内,弄虚作假骗取签字。王凯本人意愿是签离职协议书,而对承诺书内容根本没有承诺的意思。
该承诺书不是王凯自己书写,公司的欺诈签字行为,违背了王凯的真实意愿,损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违反了劳动者的公平选择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两种民事行为,一方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72条和7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律师认为,此外,承诺书包含“充分理解公司的裁员行为”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和46条规定,被告公司的此种裁员行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