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心痛的争议 离婚案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夫妻离婚时会碰到很多实际问题和障碍,这其中除了财产争议之外,孩子的抚养权是争议的重点。
很多时候,抚养权争议甚至比财产问题还难解决。因为财产毕竟只是一种物,只要双方“以财产换时间、换自由”的心态对待,就相对比较容易达成共识。而对孩子的抚养权争议,却完全是得与失的问题,如果双方都很看重抚养权,或者都不愿直接抚养孩子,就很难找到缓和地带,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律师和当事人都感到头疼的。
基层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量离婚案,其中很多涉及抚养权问题,一些当事人为此争得不可开交,甚至酿成悲剧。鄞州法院姜山法庭的法官表示,所有涉及抚养权的争议,当事人最为关注的是以下一些法律问题:失去了抚养权,是不是等于失去孩子?抚养费是怎样确定的?离婚后能否变更抚养费?
为此,我们采访了著名民法专家杨文战律师,全面梳理这些人们关注的问题。
争不到孩子抚养权,是不是就失去孩子了?
[案例]
鄞州的黄某和陈某有一个5岁的儿子,今年春节过后,夫妻俩早已存在的矛盾呈激烈化,最后决定离婚。妻子陈某表示,她宁愿放弃大部分财产,但必须获得儿子的抚养权。但黄某认为,对方获得抚养权就意味着自己完全失去了儿子,因为陈某离婚后很可能离开鄞州回老家江西,从此他将与儿子天各一方。两人谁都无法说服对方,最后只得把争议交到了法庭。
记者:在现实生活中,类似黄某、陈某夫妻这样的争议不少,一些当事人觉得,离婚后,未成年孩子只能随一方生活,如果在离婚时争不到孩子的抚养权,自己就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利了,并因此产生一种强烈的感觉:孩子不再是自己的了。因此,在离婚时就会争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在法律上,失去了抚养权,是否就等于失去了孩子?
杨文战:所谓的抚养权其实是与孩子一起生活的权利。在法律层面,不管孩子归哪一方抚养,离婚后子女与不生活在一起的一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
具体来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同时也有权探视孩子、关心孩子的成长。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作出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也有权替孩子维权,甚至要求变更抚养权。
因此,在解决离婚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应理智对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离婚本来就可能对孩子造成伤害,如果双方再因为抚养权问题加深矛盾,甚至离婚后互相仇视、敌对,对孩子可能会造成更大的伤害。既然双方都爱孩子,那么,在协商抚养权归属时,一切都应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出发,如果真的有此态度,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很多时候,争论孩子的抚养权,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了当事人的自私:实际上是在为自己考虑,而没有考虑孩子的利益。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是什么?
[案例]
姜山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双方当事人就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发生激烈的争论。男方朱先生认为,他每年有近百万元的收入,经济条件更好,完全可以满足孩子成长的经济要求,而且,他本人是独子,更需要有一个儿子,虽然这并非法律上的理由,却符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而女方胡女士争取获得抚养权的理由也非常充分,她是一个教育工作者,收入稳定,如果她获得抚养权,更利于孩子的成长。
作为法官,在双方都不愿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必须作出裁决,而裁决的依据,不但要符合法律要求,还要尽量让当事人信服。
记者:夫妻离婚时,如果能自行对孩子抚养权协商一致,不管归哪一方抚养,或者由双方轮流抚养、共同抚养,法院一般都不会干涉。
但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情况就变得复杂。显然,争议的双方是孩子的亲生父母,因此从理论上说,抚养权归谁都可以。特别是当双方的理由都很充足时,比如前面朱先生与胡女士的争议,法院要作出判决就变得更加困难。但无论如何,矛盾必须解决,孩子的抚养权只能由其中一人获得,法院必须作出裁决。此时,就产生一个问题:法院作出判断的主要是依据和规则是什么?
杨文战:法院作判决总的原则就是一个,即“有利于子女成长”,朱先生与胡女士在争议时就不知不觉地在引用这一点,朱先生强调自己经济条件好,而胡女士强调自己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条件,两人的核心意思都是,孩子由自己来抚养更利于其成长。
但必须明白,这个总原则在判决时是要通过很多具体情况来衡量的,而不是简单地由其中一两个因素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明了确定抚养权归属的几个重要规则,一共有五条,每条下又有不同的情况。根据对最高院这一意见的理解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各种因素,按照重要性次序,大致可作以下排列和总结:
1、孩子两岁以内,原则上归女方,特殊情况另议。
2、双方的经济条件影响法院对抚养能力的判断,虽然并不是说单纯地比谁钱多,但至少要有正常的收入能力。
3、孩子之前的生活环境对抚养权归属影响比较大,一般认为孩子之前已适应的环境,如果因离婚而发生改变,可能对孩子有不利影响。
4、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平时参与照顾孩子的,对抚养权归属也有较大影响。
5、婚姻家庭案件比较特殊,具体到个案时,还必须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关于理解抚养权归属标准的几个误区
记者:上面的这五个因素可以说是解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规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看起来非常明确的规定,仍然不能让一些当事人感到信服。据基层法院的法官介绍,在抚养权争议纠纷中,不少当事人完全从情感出发,他们明知法律有规定,法官也向他们作了详细解释,但他们却不愿接受,甚至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一厢情愿地作出解释。这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的对相关规则的误区,具体有哪些呢?
杨文战:你说的情况确实非常典型,当事人对抚养权归属标准的错误认识主要有以下几个。
1、孩子两周岁以内,女方肯定能拿到抚养权。
在一般情况下,考虑到哺乳及女方照顾孩子更细心、更方便等原因,孩子越小女方争到抚养权的机会越大。法律甚至规定,两岁以内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但这个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孩子归女方抚养确实对孩子不利,法院也可以判决由男方抚养。
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就列明了“女方患病及不愿抚养”的情况,其实实践中并不仅限于这两种情况,还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归男方抚养。比如,孩子虽然不到两岁,但女方不哺乳,同时平时由于工作等原因直接抚养孩子的时间也较少,孩子实际是由爷爷奶奶抚养的,也可能因此判归男方抚养。总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孩子在两岁以上,就该归男方抚养。
有些人把“孩子两岁以内原则上归女方抚养”的规定作想当然的延伸解读,认为两岁以内既然给了女方优势,那么超过两岁就该给男方了。孩子两岁以内,女方抚养有很大优势,孩子超过两岁时,如果从年龄角度考虑,男方相比于女方,相应条件并不存在天然的优势,如果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孩子即使超过两岁,由女方抚养仍可能更为有利。
3、孩子不到两岁时抚养权给了女方,孩子超过两岁后,男方就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了。
必须强调的是,根据相关法律,离婚时一旦确定了抚养权,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要求变更抚养权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谓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变更,法律通常不干涉;二是抚养孩子一方有对孩子成长不利的行为、严重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等,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三是由于其他原因,孩子随原抚养人生活确实对孩子成长不利,另一方可主张变更抚养权。
关于抚养费的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承担抚养费。抚育费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各自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双方协商一致,抚养费标准自定,法院不干涉。协商不成的,按法律规定判决,标准如下: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确定;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给付抚育费的标准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按前面的百分比计算,遇有特殊情况,可酌情降低或增加。
2、抚养费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给付?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都可以。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判决,没有特殊理由,法院通常不会支持一次性给付,一般判决是按月或季度等一定时间支付。
一般情况下,尽量不要采取一次性给付的方式。因为对抚养孩子一方而言,很难确定十年甚至十几以后孩子需要的抚养费数额。如果一次性支付了抚养费,但被抚养孩子一方挪用,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3、抚养费只给到十八岁吗?
正常情况下,给付子女抚育费的期限为十八周岁。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抚育费可停止支付。另外,如果孩子虽然到了18岁,但仍在上高中,法律上仍有义务支付到孩子高中毕业。
从法律上讲,孩子成年、上大学后,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了。但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父母仍然会继续支付。
4、抚养费标准确定后,可以调整吗?
夫妻离婚时判决或协议的抚育费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已明显不能满足一般生活费用开支的,可协商提高抚养费标准。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工作等原因收入和财产情况严重减少,无力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的,也可以协商调低。
对抚养费变更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变更抚育费标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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