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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发布日期:2017-11-07    作者:110网律师
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田凯程律师、赵启太律师有话说
关键词
抚养权  家庭暴力  离婚
案情简介
原告陆某衣与被告苏某城系自由恋爱结婚,婚生子苏某12岁。苏某出生后,陆某衣辞职照顾苏某至10岁才重新工作,在苏某城的剧组做服装主管。苏某城投资拍戏失败后,开始酗酒,酒后常打骂陆某衣,有时也会殃及苏某。苏某城承认自己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但认为是工作压力所致,对妻子的感情并未改变,故不同意离婚。苏某城提出,苏家三代单传,自己年过四十,只有苏某一个儿子,不能在自己这儿断了香火。如果陆某衣坚持离婚,就必须放弃直接抚养苏某的权利,自己有能力直接抚养苏某,可以不要陆某衣支付抚养费。
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均主张只要将孩子判给自己直接抚养,财产上可以让步。鉴于苏某已经超过10岁,案件承办法官专门单独听取了苏某的意见。12岁的苏某对于父母离婚一事并不吃惊,表示父母经常打架,早晚都得离。至于自己希望与谁共同生活,苏某先是称愿意跟妈妈,后来又表示还要再想想。经法官耐心引导、询问。苏某表示,自己从小就跟妈妈在家,爸爸总是出差,在家的时候不多,也不会给自己做饭吃,爸爸总是打妈妈,打自己的时候并不多。但爸爸有钱,要是跟爸爸一起生活,将来上重点中学、上大学的学费都不成问题。自己舍不得离开妈妈,但妈妈没钱,供不起自己上好学校。看得出,苏某为此事很纠结,但他最终表示要和父亲一起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苏某已经年满12周岁,经法院向其征询意见,其表示要随父亲生活。苏某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本案中确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的依据。另外,苏某城虽然有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陆某衣的行为,但很少打苏某。苏某城的经济实力也确实好于陆某衣,能够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故在判决陆某衣与苏某城离婚的同时,判决苏某由苏某城直接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适当向陆某衣倾斜。
陆某衣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由自己直接抚养苏某,苏某城按月给付苏某抚育费2000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陆某衣的上诉请求。
律师有话说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应当将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即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原则。在就与父母中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征询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见的同时,应当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重要因素加以考量。
我们认为,要追求社会的最大利益,就必须注意到未成年人的需要,将未成年人视为独立的个体,给予法律的特别保护。联合国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次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条约,得到了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因此,与“子女最佳利益”相比,“父母在法律上的权利”则逐渐居于次要地位。我国《婚姻法》中虽未明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但在相关法律中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对父母的抚养提出了要求。例如,《未成年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具体到离婚案件中直接抚养关系的确认问题,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站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确定了父或母一方不能直接抚养子女的各种情形。因此,为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必须根据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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