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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遇到新政策是否解除合同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梁帅律师
新政策,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若合同订立后由于“新政”的出台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此时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但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合理损失的,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定本能够实际履行,但因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在此期间又巧遇“新政”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新政策实施后,新政”属于公共政策,会对许多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若合同订立后由于“新政”的出台实施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出卖人此时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不可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但经审查合同解除确实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合理损失的,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
新政策实施后,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合同违反新政策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或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其所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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