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则体现
诚实信用,原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后逐步被多个部门法引入为基本原则。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第十三条增加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自此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该原则也成为评价不当民事诉讼行为的基本原则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参与各方均有影响,它要求法院、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应秉持公证、诚实、善意,法院不得滥用审判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该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当事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逾期举证的不当行为将会引发法院进行制裁的后果,制裁手段包括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构建的举证期限制度,也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该规定要求诉讼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提交给法院。这些规定有利于避免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平等地对抗,防止当事人在一审中隐匿证据、不服判决又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才举证的现象,节约了司法资源。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证人如实陈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应到庭陈述。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及签署保证书。《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虚假诉讼罪,用刑事手段制裁严重的不诚信行为。
本文转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