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如何承担责任?
现如今,出借人为了更好实现债权,往往会让借款人提供保证,无论是人的担保还是物的担保。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今天,先行介绍一般保证。
1概念
一般保证,区别于连带责任保证,意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简单的说,一般保证的有利之处在于:只有穷尽主债务人(即借款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仍无法还清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2案例
乙因承包宾馆需要资金,于2013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乙,因承包旅馆,资金周转有一点困难,暂时在甲处借现金40000元,期限2个月。担保人丙和丁两人。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时间还款时,由两位保证人偿还。如借款人和两位担保人没有异议,此借条在借款人和担保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因被告乙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最后判决:……对被告乙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丙、丁承担保证责任。(详见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区人民法院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抚民一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
3律师建议
应该说,很多保证人之所以替他人担保,很大部分是缘于人情、面子等因素。因此,保证人在替借款人作担保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意思表示,切勿盲目签字若要担保,最好注明“若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时间还款时,由保证人偿还”,此意思表示即一般保证。
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