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保密!员工互相打听工资要开除?
刘某于2009年4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每月工资约4567.3元。2012年4月16日,公司以刘某要求加薪为由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刘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公司答辩称,员工手册规定不得打听彼此的工资影响工作,刘某串通同工种的多名员工以加工资为由消极怠工,公司因此作出解除。公司的制度制定合法,内容没有触犯法律,对刘某的处理程序合法。法院对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认为,虽然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但最终认为,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开,而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所谓“薪酬保密”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但也不禁止企业设置薪酬保密制度,在实际使用中,因缺失约束限制必然在一定范围内与《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存在冲突,对一些基础性、常规性岗位,抑或同一工种的劳动者而言缺失公平。
来源:微信公众号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薪酬保密制度|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