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只填写了入职申请表,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在司法实践中,如用人单位有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双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具备了书面劳动合同的性质,则该文件应视为双方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个例对《入职申请表》等文书赋予了等同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虽然司法实践对劳动合同性质与形式的认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入职申请表》等文书到底能不能完全等同于劳动合同?这在适用上也存在一定的要求: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该条文明确了劳动合同所需具备的基本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入职申请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件没有完全具备上述条款,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二倍工资。而一般的企业文书中,不会存在规定如此完备的入职申请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书。如果约定了如此明确的事项,倒不如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即使入职申请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件满足了劳动合同应备条款,用人单位也不能就此获得了免罪金牌,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中文文本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由此看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备条款完整的入职申请表、入职审批表等文书,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依然存在法律风险。
综上,深圳劳动法律顾问律师提醒您:深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用人单位也应当规范员工入职流程管理,包括劳动合同的入职签订和续签,避免用《入职登记表》等文件代替劳动合同,以保护双方的劳动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