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与劳动报酬有本质区别——罗某诉连城县新泉电冶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该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需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从法律关系来看,劳动者二倍工资的取得是与用人单位没有与他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事件相对应的。劳动报酬和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不同,而一般的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所反映的具有对价性的报酬,二倍工资则被视为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具有惩罚性。两者性质不同,所以二倍工资难以用劳动报酬来概括。因此,二倍工资与劳动者所取得的劳动报酬有着本质区别。
案号:(2015)岩民终字第125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