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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子女不是亲生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张静律师
贾某与妻子离婚后,儿子由林女士抚养。贾某怀疑儿子不是亲生的,便带儿子去做一个亲子鉴定。结果表明,儿子与贾某确实没有血缘关系。妻子林女士不得不承认儿子是甑某的.贾某十分愤怒,遂向法院起诉甄某和林女士,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其抚养小明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某在与林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不应当由贾某履行,而应当由甄某履行的对儿子小明的抚养义务。由于甄某与林女士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贾某的合法权益,给贾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甄某与林女士应对贾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他们赔偿贾某抚育费45000元,甄某、林女士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那么非父母对非子女就没有抚养的义务。同时,依据《民法》规定,因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林女士在与贾某结婚前与甄某同居并致怀孕生子。林女士一直向贾某隐瞒了与甄某的关系,从而使贾某尽了不应由其尽的抚养义务,正是甄某与林女士的过错行为导致贾某的经济损失,所以,林女士与甄某应当赔偿贾某为尽非法定自愿义务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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