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盛律师代理患者向孝感市中心医院索赔10万元获法院支持(附司法鉴定陈述书)
2015年10月29日,余某某因骑车摔伤右膝,在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行右膝关节镜下探查+内侧半月板修补成形+髁间窝成形术+后交叉韧带重建术。术后手术部位反复感染。住院239天后,余某某出院,转至武汉市普爱医院住院。余某某认为两家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何盛律师代理余某某起诉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4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律师出庭。
2017年8月31日,何盛律师出席本案司法鉴定听证会,代理患方陈述鉴定意见。鉴定机构认定孝感市中心医院过错参与度为60%-80%。
2017年11月16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何盛律师出庭。庭审结束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4民初2708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孝感市中心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99800元整。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书
尊敬的各位专家:
申请人余某某(以下简称患者)与被申请人孝感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孝感医院)、被申请人武汉市普爱医院(以下简称普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现提出以下陈述意见,请各位专家参考。
一、诊治经过概述
2015年10月29日,患者因骑车摔伤右膝,在孝感医院住院,诊断为1、右胫骨上端及股骨内侧髁骨折 右腓骨小头骨折,2、右膝后交叉韧带撕裂,3、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4、右膝内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约Ⅰ-Ⅱ级,5、右膝髌上囊及关节腔少量积液。2015年11月8日,孝感医院对患者行右膝关节镜下探查+内侧半月板修补成形+髁间窝成形术+后交叉韧带重建术。术后感染严重。2015年11月13日,孝感医院对患者行右膝关节镜术后感染关节清理置管冲洗术+右跟骨骨牵引术。2015年12月28日,患者转家庭病床。2016年5月9日,因近一月来右膝部内侧无明显诱因地肿胀,后自行破溃渗液返回病房。2016年6月24日,因感染一直未能控制,患者住院239天后出院。2016年6月27日,患者转至普爱医院住院。2016年7月8日,普爱医院对患者行右膝关节镜检术+关节清理术+病灶清除术。重建的后交叉韧带因长时间感染,术中镜检只见残存的韧带组织,该残存的韧带组织被手术清除。患者需在病情稳定后适宜条件下再行后交叉韧带重建术。
二、院方存在的过错
(一)孝感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1.在患者发热的身体状况下实施手术
患者自2015年10月29日入院到2015年11月8日接受手术的10天时间里,每天最高体温都在37℃以上,最高38.6℃。这还是孝感医院考虑上感,予以对症处理后的体温。术前一周内,孝感医院在患者发热的情况下,没有做血常规或其他检查判断发热原因,没有对是否影响手术进行分析。
2.术后没有及时控制感染
孝感医院术后没有采取预防感染的治疗措施。术后第二天体温最高为38.5℃,病程记录表明复查血常规,但当天并没有根据血常规进行对症治疗的记载。术后第三天体温最高为38.9℃,也没有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术后第四天体温最高为39.5℃,18时30分查房记录记载患者诉高热伴畏寒,内侧取腱处伤口已经完全敞开,少许渗液,周围红肿明显,右膝外侧克氏针针眼处可见深红色混浊液体渗出,行膝关节穿刺抽出深红色混浊液体约20ml。临时医嘱记载,22时孝感医院才使用头孢替唑抗感染。术后第五天,患者接受右膝关节镜术后感染关节清理置管冲洗术+右跟骨骨牵引术。2015年12月28日,患者转家庭病床。2016年5月9日,因近一月来右膝部内侧无明显诱因地肿胀,后自行破溃渗液返回病房。2016年5月11日药敏试验结果出来后,孝感医院没有采取有效的抗感染治疗措施,直到2016年5月21日临时医嘱上才记载使用克林霉素治疗。2016年6月24日,患者返回病房已45天,孝感医院一直未能采取有效治疗措施控制感染,患者出院转至普爱医院。
3.临时确定手术时间,手术时机不恰当
孝感市中心医院从武汉同济邀请专家做手术,据患者家属说,原本接受手术的其他患者因故不能接受手术,就安排本案患者接受手术。临时确定手术时间,没有考虑患者病情,手术时机不恰当。
4.护理记录不完善
《手术科室护理记录单》填写不规范,大量的内容都是空白,比如体温,有些日期有记载,多数日期没有记载;右足趾血运、右足趾感觉有些日期填写,有些日期没有填写。
(二)普爱医院诊断结果不准确、影像报告单不规范。普爱医院出院诊断之一为右股骨外髁骨折,但是孝感医院修正后的诊断和同济医院的MR均提示股骨内侧髁骨折。2016年7月11日的DR诊断报告单上影像所见为“右膝关节术后,请临床阅片”,而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里记载“右膝术后,请临床阅片”,均没有明确的描述及报告,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三、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孝感医院在患者发热的身体状况下实施手术,术后没有及时控制感染,临时确定手术时间,手术时机不恰当,护理记录不完善;普爱医院诊断结果不准确、影像报告单不规范,两家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希望各位专家客观地分析院方的诊疗行为,指出院方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者一个公正的鉴定意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陈述人:何盛律师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