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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占有使用产权人如何救济权利?
发布日期:2017-11-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张朝阳系夫妻,原告曾使用其工龄折算购买370号房屋,且经生效判决已确认该房归原告单独所有,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与张朝阳系父子,从小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智力残疾,经济困难。张朝阳的另一套广阳小区369号平房也被原告霸占,被告无别处可供居住房产,不具备腾房条件。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朝阳与原告系再婚,其与前妻育有被告、张冲、张向、张前四子女,现张朝阳已去世。原被告及其他子女因继承纠纷诉至我院,经生效判决决定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原告分别给付其他继承人折价款2万元。现原告已将折价款全部付清。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涉案房屋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归原告所有,原告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产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产权人有权请求妨害物权人排除妨害,被告违背涉案房屋产权人的意志长期无权占有涉案房屋,拒不腾退、归还,对产权人的物权产生妨害,产权人有权利向其主张排除妨害或原物返回的权利,故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想被告主张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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