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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看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刘琬琳律师
11月8日,我们的朋友圈被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刷屏。


打骂推搡喂芥末喂安眠药,消毒水喷嘴喷眼睛,致使孩子被喂下半管芥末后一小时腹泻了六次;部分孩子甚至产生了心理上的应激障碍!这种影视中才有的恶劣手段,竟然拿来对付十几个月大的幼儿,残暴手段无疑令人发指,而始作俑者竟然是被誉为灵魂工程师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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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到那位女教师无故猛推那个无助无力的小小孩撞向桌角时,相信很多人都跟孩子家长一样,想飞冲过去护住那个小女孩,并很难克制自己想转身狠狠抽那位女性工作人员的念头。


有网友说“拳头很近,法律很远!”但是真的是这样吗?巴掌、拳头也许解的了一时愤怒,严重了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孩子被虐待了,凭什么由家长来承担法律责任?这责任,要由犯法的人来背!


实际上,法律的制裁并不遥远。最新消息,涉事的一名保洁人员、一名保育员、一位班主任和园长四名责任人已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随着事态的持续扩大,施暴老师的下跪道歉视频流出。那位无法无天虐待儿童的老师,在诸位家长面前哭着下跪道歉。可是,“道歉有意义吗?”对虐待孩子的幼儿园教师应该施以何种刑罚?


携程因无法自己取得办理幼儿园的资质而委托第三方早教机构对部分公司员工的子女进行托管。相关早教机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尽管该亲子园的成立初衷是为了提升员工的幸福感,未想结果却事与愿违。据携程方面回复,此事件是教师个别行为,现在已将涉事教师全部解雇,携程将承担此次事件全部相关费用。携程在此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承担全部相关费用能免除法律的制裁吗?



律师点评:



1、随着事态的持续扩大,施暴老师的下跪道歉视频流出。那位无法无天虐待儿童的老师,在诸位家长面前哭着下跪道歉。可是,“道歉有意义吗?”对虐待孩子的幼儿园教师应该施以何种刑罚?


首先施虐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要注意的是: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轻伤以上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就目前的曝光的视频来看,暂时还看不出老师对幼儿的伤害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比较认同警方的刑拘理由,即:对孩子实施伤害行为的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适合虐童案的是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携程因无法自己取得办理幼儿园的资质而委托第三方早教机构对部分公司员工的子女进行托管。相关早教机构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虽然亲子园园方表示,具体实施虐待行为的是“清洁工”,但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可以是单位犯罪。也就是说,如果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不论是“清洁工”还是“老师”,只要实施了虐待行为,都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都必须受到相应的处罚,并不会因为“清洁工”这个身份而有所不同。


就这个事件来看,亲子园园方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但是具体承担何种责任,还要看案件具体的证据。


从刑事上,若构成单位犯罪的话,园方直接负责人员需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从民事上,承担侵权责任;从行政上,园方在教育和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误,那么就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3、尽管该亲子园的成立初衷是为了提升员工的幸福感,未想结果却事与愿违。据携程方面回复,此事件是教师个别行为,现在已将涉事教师全部解雇,携程将承担此次事件全部相关费用。携程在此事件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承担全部相关费用能免除法律的制裁吗?


就目前来看我认为携程也是受害方。毕竟携程的初衷是追求的提升员工幸福感,满足员工的具体需求才开办这个亲子园的。不过也需要查清楚一个事实:携程方面有没有具体参与亲子园的管理,他们跟第三方的合作形式到底是怎样的形式。就目前的信息来看,携程应该是将这项业务“打包”给第三方的,如果事实确实如此,携程并未参与具体的工作,那么它本身就是一个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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