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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威胁被告不结婚就从七楼跳下同归于尽 胁迫婚可撤销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李丹律师
导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情简介:原告威胁被告不结婚就从七楼跳下同归于尽
2012年7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10日,被告威胁要与原告从七楼跳下同归于尽。原告叶某迫于被告章某的压力,于××××年××月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现来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撤销叶某与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章某采用威胁手段,胁迫原告叶某,致使原告叶某因担心其自身安全而违背真实意愿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章某对胁迫的事实也予以承认。故原告叶某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被撤销的婚姻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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