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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而登记结婚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顾女士与被告吴先生20127月通过互联网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被告要求与原告结婚,原告拒绝后,被告于2012914日至原告所在的某某大学恐吓原告,并交给原告恐吓信一封,称如果原告不与被告结婚,被告将杀死原告及原告全家,然后自杀。原告出于恐惧答应被告于2012918日前往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后,原、被告并无共同生活,原告思虑再三于2013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撤销原被告婚姻关系(具体判决详见(2013)徐民一()初字第6695号。判例来源于北大法宝)。
【法律问题】
  受胁迫的婚姻能否申请撤销?
【律师分析】
 本案审理中被告承认曾给原告写过恐吓信,并当面向原告宣读过恐吓信的内容。但认为此行为并不构成胁迫。所以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交给原告的书面信件并宣读内容是否构成对原告的胁迫。
 被告在原告拒绝与其结婚后即以恐吓信的形式威胁原告,其恐吓信的内容又以原告及其家人的生命、名誉为直接指向,按照社会的一般标准,已构成了对原告结婚自由意志的胁迫。被告称其并无胁迫的意思,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未能就此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当依法负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称其并未采取实际行动,但法律并不要求胁迫的构成要件必须包括动作上的要挟,只要言语上的要挟与原告结婚意思表示的不自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事实法院认为构成婚姻法规定的胁迫结婚的情形,所以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李金忠律师为提出以下专业法律建议:
婚姻是当事人终生大事,因为各种压力被迫结婚,用一辈子婚姻幸福来缓解遭受的压迫,是为饮鸩止渴的行为。这样的婚姻终究不会长远。收胁迫而等级结婚的要注意收集非自愿而被胁迫的所有证据。而且一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时效。否则无法要求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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