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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别人房屋能否撤销赠与
发布日期:2017-11-06    作者:孙超律师
房屋赠与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权利人双方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表;(3)房屋所有权证;
(4)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5)赠与公证书;(6)契税票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7)测绘结果通知书。
房屋赠与登记的程序:
权利人申请登记→询问并受理→初审→公告→勘察→复审→审批→打印缮证→记载于登记簿→收费发证→移交档案
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1、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只有具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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