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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财产能否可以撤销
发布日期:2017-09-12    作者:丁嫣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将自己的房产赠与自己子女的情况,但在离婚之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又因为这样或是那样的原因反悔了,不愿意将自己的房产过户给自己的子女。同时又抗辩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实际过户之前,可以要求撤销。
那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是否真的可以撤销呢?笔者认为是不能撤销的。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涉及房产的约定,具有双重性质——既构成离婚协议的条款,又系对夫妻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故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的必备材料,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同样构成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内容,若允许当事人离婚后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不但有违诚信,更损及国家机关的公信力。所以在协议离婚案件中简单的以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来撤销赠与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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