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合法吗?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在出借贷款时,常常涉及到利息的预先扣除问题,很多人并不了解预先扣除的利息是不能算在本金当中的,否则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那么,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合法吗?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
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7月5日被告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将款项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10年7月5日至2010年12月5日。在借条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归还原告戴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赔偿上述借款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4﹪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陈某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和利息(以实际出借金额作为本金,再计算逾期利息)
经审理查明,陈某将1万元作为利息预先扣除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借款本金为25万元。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陈某向原告戴某借款有陈某出具的借据为凭,且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应予认定。2010年7月5日借款当日原告戴某预先扣除利息1万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本院认定戴某向陈某实际出借的借款本金为24万元。
律师说法: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合法吗?
先参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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