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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发布日期:2017-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热线疑问
2008年4月23日,两被告黄某与周某向陈某出具一份借据,约定由周某向陈某借款150万元,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同年6月22日止,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次日,陈某与原告袁某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75000元后,通过原告袁某的账户分别将1225000元和20万元汇入黄某、周某的账户。同年5月19日,被告周某向陈某支付利息75000元。同年9月19日,由于两被告黄某与周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陈某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该150万元的债权人为袁某,并约定袁某自愿放弃同年9月30日前的利息,被告周某、黄某于每月的24日归还本金20万元,分5个月还清本金100万元,另50万元自同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0.2%计算利息,未约定该50万元的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被告周某仅于同年9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同年12月,袁某持借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问在本案中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在本案中,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息。
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热线疑问
2008年4月23日,两被告黄某与周某向陈某出具一份借据,约定由周某向陈某借款150万元,由黄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期限至同年6月22日止,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5%。次日,陈某与原告袁某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75000元后,通过原告袁某的账户分别将1225000元和20万元汇入黄某、周某的账户。同年5月19日,被告周某向陈某支付利息75000元。同年9月19日,由于两被告黄某与周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陈某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双方确认该150万元的债权人为袁某,并约定袁某自愿放弃同年9月30日前的利息,被告周某、黄某于每月的24日归还本金20万元,分5个月还清本金100万元,另50万元自同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0.2%计算利息,未约定该50万元的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被告周某仅于同年9月28日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余款至今未还。同年12月,袁某持借条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归还借款本息,被告黄某承担连带责任。问在本案中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
律师解答
本案涉及的是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在本案中,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息。
出借人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可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具体到本案,两被告虽以周某为借款人、黄某为保证人的名义向陈某借款,但此后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已明确真实的债权人为袁某,因此确定袁某为本案的债权人。出借人袁某预先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数额1425000元计息。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对其中的100万元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日期,但是被告周某只还了8万元,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425000元,原告袁某有权在要求周某和黄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双方对此后的100万元借款的利息没有约定,应认定为不支付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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