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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发布日期:2017-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命题要点:判断正方防卫成立条件的基本命题的正误;正当防卫与其他违法组确实有的界限辨析

  1. 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死亡。顾某的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其挣扎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所以甲的行为属于法令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 不法行为不等于犯罪行为,成立犯罪当然要求主客观统一,但只要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案情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 注意:紧急避险是以损害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或者不法侵害人的其他合法利益为条件的,如果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减轻或者避免不法侵害行为,就不能评价为紧急避险,只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4. 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自救行为针对的对象其前提是法益已经受到了不法侵害

  5. 行为人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的行为既不属于抢劫行为的着手,也没有侵犯法益的急迫可能性

  6. 不法侵害仅指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只要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就属于不法侵害,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7. 互相斗殴行为,双方都是以伤害对方的故意实施行为,都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就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

  8.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的行为即使既遂,但在现场被发现并随后追赶过程中(直到其安全藏匿财物为止),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9. 特殊正当防卫也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允许提前防卫,否则应认定为事前加害行为

  10. 面临正在发生的生命危险,不得以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且保护的法益大于牺牲的法益,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11. 合法行为仍然可以成为不作为犯罪中义务的来源,如果不及时救助,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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