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辨析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差别是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是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数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为了躲避不法侵害,不得已而(有意或无意)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例题:某日,黄某牵着狗在山坡上闲逛。恰遇平时与己不和的刘某,黄某唆使其带的狗扑咬刘某。刘某警告黄某,黄某继续唆使狗扑咬刘某。刘某边抵挡边冲到黄某面前,拿石块将黄头部砸伤,黄某见头上流血,慌忙逃走。从刑法理论上看刘某的行为属于哪种情况?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对象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动物侵袭通常属于危险的范畴,但是被人利用即具有不法侵害(工具)的性质,利用人则属于不法侵害,故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处理。
例题:甲遭到乙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用刮刀刺伤。甲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 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甲一时难以挣脱,虽然知道丙是不明真相、见义勇为的群众,仍不得已刺伤丙,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被乙刺成重伤,甲给丙造成轻伤害。甲的行为: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象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本质上讲,正当防卫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合法利益(防卫方)与不法利益(不法侵害方)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而紧急避险涉及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属于两个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所以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要严于正当防卫。这表现在,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换言之,“丢卒保车”是必要的,而“丢卒保卒”或“丢车保卒”就超过了必要限度。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对双方基本上采取“一碗水端平”的态度。相反,对于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掌握,则明显向防卫方倾斜,在制止不法侵害需要的前提下,允许防卫方造成的损害大于不法侵害方可能造成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