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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法律效力认定的离婚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7-09-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案情回顾
  甲与乙经别人介绍于1995年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女,刚开始感情尚可,但是随之2002年起,甲下岗以开出租车为生,夫妻感情越来越差,经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感情破裂难以调和。于是2005年4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离婚,并分割由乙保管的夫妻共同财产10多万元。
  二、审判结果
  在法院开庭审理中,甲表示,自己多年来的工作积蓄和下岗买断费均交给了乙,现在夫妻存款有10多万元,要求乙给付自己8 万元。乙同意离婚,但否认双方有共同存款,声称自己手中无钱。不料此时,甲突然拿出一盘录音带,录音的内容是甲与乙二人的谈话,谈到了是否离婚和10多万元存款的问题。原来甲起诉离婚时,考虑到自己一向都将钱直接交给乙保管,没有别人可以作证,又不知存折的情况,为防止乙矢口否认共同存款的事情,便将两人的谈话悄悄录了音,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结果正好在庭审中派上了用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收集的视听资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情况,不得视为非法证据。录音表明了双方有共同存款10多万元的事实,且经被告乙认可是自己与甲的谈话,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近日,房山区法院根据双方的其他财产情况,作出了准予两人离婚,两人的共有房屋归乙所有,乙给付甲存款7万元。
  三、成都婚姻律师分析
  本案中甲将二人有关10万元存款的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其手段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在庭审质证时乙也完全承认了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因此法院是完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综上,本案中,法院把甲提供的录音材料作为证据之一,据以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法律事实,而作出平等分割存款的判决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链接《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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