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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例(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真正破裂?)
发布日期:2017-05-10    作者:宋超律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2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取名潘某乙,现在平湖市新埭镇中心小学上学。2008年,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和好。原、被告于2012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并开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女儿潘某乙随原告生活。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婚生女潘某乙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500元。
 
三、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1.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年××月××日结婚至今,婚姻存续期间较长,加之又生育了女儿,应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因此,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多为对方及子女着想,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截止到原告诉讼之日,本案原被告分居时间不满两年,不能认定感情真正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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