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一方当事人违约,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由此可知,计算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害赔偿数额的方法大致有三种:一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二是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额计算;三是直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这三种方法在适用时,首先依照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无约定或无明确约定,则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如果既无约定又难以确定实际损失,则按照法律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