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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发布日期:2017-06-23    作者:110网律师
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的规定,第19条至第29条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与按照第18条第1款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该条包括两项赔偿内容:一项是物质性损害赔偿,另一项是精神性损害赔偿,两项赔偿在原则上应当 一次性给付受害人。而残疾赔偿金在第25条规定当中,死亡赔偿金在第29条规定中,因此两者都属于物质性损害赔偿内容,而不属于精神性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受害人在提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请求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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