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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职工中暑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赔偿
发布日期:2017-08-1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近,郑州市气温飙升到39℃,室外温度超过40℃。如此高温,导致中暑患者集中出现。
    专家提醒,高温天气外出一定要做好防护,身体不舒服及时就医。
2012年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发现,在第八条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其中,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注意,需要满足中暑、职业病这些条件。
在高温环境下工作引发的中暑,才能属于工伤的范畴,个人生活中暑则不算,必须到指定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一般高温中暑不容易认定工伤,因为职业中暑诊断不同于尘肺病、矽肺病等职业病,可以通过拍片等直观地了解病情。中暑是一种急症,大多中暑者不可能“舍近求远”送往指定医院,且经过治疗后,相关症状就会缓解,属于已过性症状,所以职业鉴定有难度。
只有那些中暑后无法继续工作,留有严重后遗症的能涉及工伤认定。
有的中暑患者,送到医院休息一下午,就能恢复正常。很多劳动者也不觉得是什么大事。再加上还要回原用人单位工作,很多人顾及面子,多愿意与用人单位‘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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