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风险点及防范对策整理
第一节 经济补偿金争议
一、拖欠克扣劳动报酬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引起“经济补偿金争议”最终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败诉率达到50%。败诉后,用人单位须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平均金额为23200元。因此,一旦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用人单位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较大。但是,根据数据分析,用人单位仍有50%的胜诉可能。用人单位胜诉主要原因分析及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须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必须对加班的事实进行举证,如果未能举证证明加班的事实存在,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2016)浙01民终1880号】
2、年休假是职工在用人单位享受到的一项休息权利,由此而产生的年休假工资支付问题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因此,劳动者以未支付年休假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2016)浙01民终1846号】
3、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因为经营发生困难需要迟延发放工资,则需要向员工做出说明。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迟延发放工资不构成无故、恶意拖欠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将不予支持。【参见:(2016)浙01民终5565号】
4、用人单位以员工有旷工行为暂不支付当月工资,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将不予支持。【参见:(2016)浙01民终5976号】
对策:用人单位应做好薪酬管理工作,设计、完善工资条,明确工资发放的人员、工资标准、工资组成、发放时间,尤其要明确“加班费”、“年休假工资”、“工资扣减”等重点工资项目,保留好相关考勤记录、年休假安排通知、加班审批等凭证,如遇劳动纠纷,能够随时举证说明。
二、劳动者主动离职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因“劳动者主动离职”引起“经济补偿金争议”最终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败诉率仅为15%。败诉后,用人单位须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平均金额为32700元。如果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胜诉率较高,用人单位胜诉主要原因分析及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1、劳动者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仍在继续履行工作,视为劳动者自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参见:(2015)浙杭民终字第3455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2016)浙01民终2974号】
对策:对于不提出离职申请、不到单位上班、不办理离职交接的“不辞而别”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因为劳动者是否主动离职关系到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做好通知工作,如果确实联系不上劳动者或者联系后劳动者不来单位上班,属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但需要保留好相关的通知证据。对于主动提出离职申请的劳动者,应制定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离职证明、离职审批流程及相关表格,协商好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社保费用、物品返还的相关内容。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数据分析结果表明,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引起“经济补偿金争议”,最终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的,败诉率达到58%。败诉后,用人单位须要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平均金额为29200元。我们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为什么还有42%的比例用人单位胜诉呢?用人单位胜诉主要原因分析及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且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参见:(2016)浙01民终1600号】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签订了离职协议,劳动者认为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对此,法院不予支持。【参见:(2016)浙01民终1837号】
对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已经达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协议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劳动者就不能反悔。因此,不论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制定好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证明以及相关离职流程十分必要,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