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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6-11-21    作者:110网律师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1、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辞职),应提前多长时间通知用人单位?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可以吗?
答: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提前30天或者不是书面通知而是口头、电话通知,则有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风险。
2、职工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公司不理不睬,到时也不给办手续可以吗?
答:职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职工的做法符合这个程序,满足这个条件,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天后,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办理,用人单位不办理的,劳动者可以直接走人。
3、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是的,但员工应提前3天向用人单位提出。
4、哪些情况下,员工无须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劳动合同期满遇到以上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如遇到第(2)种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1、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1)劳动者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2)用人单位需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用人单位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员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答:(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违反应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的条件,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
  (5)用人单位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举例:某员工是04年3月1日进公司的,合同签订到08年6月1日,08年6月1日续签,续签的合同将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现公司2010年4月31日没有任何理由就解雇该员工的,如何计算赔偿金?
赔偿金计算时间从04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4月31日,共6.5×2个月工资。
4、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5、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1)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延续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举例:某员工是04年3月进公司的,合同签订到08年6月1日,08年6月1日续签,续签的合同将于2010年5月31号到期,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计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1日,共2.5个月工资。
注:《劳动法》未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所突破,应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时,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不包括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在本法实施后1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本法实施以前存在劳动关系实施以后解除或者到期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算起。(注: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进经济补偿金)
(2)2008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有经济补偿金。
(3)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
劳动合同期满后分3中情况:
1、单位主动提出不与劳动者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位没有降低报酬等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提出不续签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单位降低报酬等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个人提出不续签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在一单位工作10年了,现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不想继续聘用该劳动者的,劳动者能获得哪些赔偿或补偿?
工作满十年,只要劳动者提出就得续签合同,不存在单位不同意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是法定的那几种,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那就是想解除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除,依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赔偿应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作为用人单位,当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一定要保留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否则,发生劳动争议时,可能因无法举证,而被裁判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劳动者,当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最好不要提醒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与用人单位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你便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只要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协商,如果你以上述规定提出二倍工资,是得不到仲裁庭的支持。而且作为劳动者这很难举证是受用人单位胁迫签订固定。仲裁庭肯定是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证据的。
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
1、如何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2008年1月1日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没有二倍工资赔偿。
举例:2008年1月1日前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1月1日后劳动关系至今还在延续,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08年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2、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是否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用人单位因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属于用人单位违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二倍工资中除正常工资外的第二倍工资仅以正常的一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其实质不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规定,应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规定。
两倍工资的时效分三种:一、未满一年解除的,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二、补签合同之日起计算。三、视为签订无固定之日起计算。
五、其他问题
1、用人单位依法解散,能否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果终止,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根据劳仲委【2007】1号文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出现上述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后,亦应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并依据规定支付女职工经济补偿金。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用等。
2、没有正当理由的辞退,怎么办?
案例:李小姐供职于一家物业公司,月薪二万元。她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职务为公司的副总。但是她刚入职二个月,公司就通知她被辞退了,公司同意给她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李小姐认为自己在工作中没有任何错误,向公司询问辞退的理由,公司也不置可否。在此情况下,李小姐不认可辞退,她应该怎么办? 
析案:李小姐首先要弄清公司的辞退行为是否成立。很多人认为,只要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辞退就是成立的了,其实不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辞退的后果,并非辞退的理由,不能拿后果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合法,更不能拿后果作为辞退的理由。所以本案中,虽然公司同意向李小姐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其辞退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所以辞退本身是不成立,而且是违法的。由于李小姐本人并不接受经济补偿和辞退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李小姐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公司有拖延支付的事实,李小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用人单位仍不支付的,李小姐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3、快退休时合同到期单位提出终止,怎么办?
案例: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法。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析案: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张先生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先跟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退休日止。
4、未签书面合同试用期被辞退,怎么办?
案例:2007年12月10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2月15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析案: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2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5、 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问题
  分析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处理,主要考虑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此情况下,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信用义务,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实际工作期间的相应报酬,但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况,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6、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生效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2条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庭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劳动法》第83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0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当事人在15日内起诉的,裁决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由此看出,仲裁裁决书与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7、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长?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的有效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中一般对需要一方或双方履行的义务都在协商意见或裁决意见中规定了履行终结的期限,因此,申请强制执行的起始时间应以履行终结的日期为界。
8、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是否可以延期支付或降低工资?如果可以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需要降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需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提高工资标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9、工资支付表和工资单单上应记载哪些内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是否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单?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企业应当在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支付单,工资支付单应当载明工资支付表中的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企业应当及时为查询人提供相关资料。
10、计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或休假工资应以劳动者哪个月的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 二十条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和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计算劳动者休假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劳动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劳动者上一月份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向前顺推至其提供正常劳动月份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工资后的数额确定。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者请事假的,企业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工资?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3、女职工享有多少天的产假,产假期间如何计发工资(生育津贴)?
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将执行新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7月1日前的按照本人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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