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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5-03-2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及对策
    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只有妥善执结此类案件才能让劳动者感受到司法关怀。20131月至今,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212宗,标的总额为158.85万元,其中和解结案92宗,执结71宗,终结43宗,未结6宗。统计发现,终结执行和未结案件占23.11%,这表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仍未得到充分保护。
 
   一、执行效果不佳的原因
 
    一是劳动者法制意识淡薄,双方矛盾冲突大。此类案件中多数劳动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存在合同格式不规范、内容残缺等问题。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到侵害,容易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受害方无奈之下往往采取吵闹、打人、砸物等极端方式,导致双方矛盾更加尖锐。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当事人均不肯轻易向对方让步。2013年,新田法院执结的此类案件中,自动履行率仅为9.7%
    二是被执行人“善变”,非法人企业缺乏稳定性。部分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规范、用工流动性大、随意变更地址、突然解散等原因,对该类被执行人通常只能以执行终结方式结案,致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难以追讨。2013年以来,新田法院因上述情况而终结执行13件,超过终结案件总数的30%
    三是被执行人“躲猫猫”,财产查控难。主要表现为:个别被执行人采取变更商业登记或转移经营场所等方式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或者利用他人名义开设银行账户,或与亲朋好友、合作企业等协商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故意转移、隐藏个人财产,导致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以收集。2013年至今,新田法院因被执行人通过上述手段制造执行障碍而裁定中止执行的案件高达35%
    四是部分仲裁裁决有瑕疵。个别仲裁员作出的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有的仲裁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甚至出现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对此,法院审查发现后只能依法裁定不予执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仅2013年,新田法院就对11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裁定不予执行,其中程序违法4件、实体处理错误7件。
 
    二、对策和建议
 
    一是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用工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却实际用工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对主要的劳动行业,分类制定统一的书面格式合同,或者规定必须的合同内容条款,杜绝用工单位自行拟定于己有利、于劳动者不利的“形式合同”。
    二是矛盾调解机制前移。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工会、街道社区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的协调作用,尽早发现潜在性矛盾,及时制定解决方案,调解工作前移,避免劳动者使用极端方式解决纠纷,减小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冲突分歧。
    三是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市场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对企业的商业登记、经营场所转移、账户开设以及破产解散等重要事项应当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严厉打击抽逃注册资金、转移财产、随意变更地址等行为,降低被执行单位恶意规避执行的可能性,提高非法人企业的稳定性。
    四是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一方面,聘请办事公道、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区书记、街道主任、离退休干部担任执行信息员,利用他们信息灵、觉悟高的特点,及时获取执行信息。另一方面,将失信被执行用工单位向社会予以公示,倒逼被执行人因丧失诚信进而难以开展日常生产活动,使被执行人不敢、不愿规避执行。
    五是提高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质量。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信息进行全面了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述意见,加大仲裁的公开透明度;严格遵循仲裁程序,厘清矛盾焦点,平衡双方利益。加强司法监督,对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实行“零容忍”,最大程度让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感到满意。
 
一场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
    加班费是否计入劳动报酬,劳资双方难达一致
  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李大春原本以为自己很容易就能拿到停工留薪期工资,并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因为加班费的问题,距离认定工伤已经一年,他还没有拿到足额的停工留薪期工资。而由于公司少报了自己的工资,致使自己的工伤保险待遇严重缩水。尽管仲裁支持了他的诉求,但公司提起诉讼,又令他的维权之路更加漫长。
 
  事故工伤认定明确
 
  李大春2012119日进入东莞市坤泰精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泰公司)工作,担任厂务组长。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职务津贴、技术津贴及加班费组成。
 
  2013528日在车间工作调机时,机器里的塑胶喷到李大春的面、颈部及双手,造成多处烫伤。随后,他到虎门太平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面、颈部、双上肢热塑胶烫伤8%”。
 
  2013718日,李大春的事故伤害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今年526日,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到618日,李大春向坤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相同案件不同判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但李大春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在他治疗期间,坤泰公司每月只发给他基本工资2736元,而这与他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150.6元存在明显差距。于是,李大春将坤泰公司诉至仲裁庭,申请坤泰公司支付20136月至201311月的工资差额。
 
  201435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根据查明的李大春20126月至20135月应发工资平均数额为4150.6元的事实,裁决坤泰公司支付李大春停工留薪期差额8400元。
 
  然而,坤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2014610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审理认为,李大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费)应为2555元,坤泰公司以每月2736元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坤泰公司不支付李大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差额。
 
  李大春不服,于201474日递交了民事上诉状,目前该案仍处在审理阶段。
 
  在一审法院败诉后,李大春的援助律师张士谦曾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查询广东省东莞市周边的深圳市、广州市、中山市、惠州市、珠海市、佛山市人民法院相同案件的判决案例,他发现,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数额均包括加班费。
 
  “为什么同一个省份,相同的案件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李大春不解地说。
 
  劳资双方难达一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4616日,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李大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726.5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195.98元。
 
  李大春告诉《工人日报》记者:“我当时觉得这笔钱太少了,就咨询了相关社保部门关于补助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他们告诉我,是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13个月得来的。”
 
  据记者测算,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726.5元时的“本人工资”仅有1440元。但根据刘大春提供的工资条测算,其月平均工资应为4150.6元。李大春这才知道坤泰公司未能按其应发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他就缩水的工伤待遇如何解决询问社保部门,被告知需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于是,李大春再次将坤泰公司诉至仲裁庭。201491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裁决,认为坤泰公司没有按照李大春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4150.6元参办社保,要求坤泰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李大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李大春对裁决结果比较满意,但坤泰公司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满,认为李大春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应剔除加班费,于是提起诉讼。等待李大春的又将是一场漫长且艰难的官司……
 
  【专家评析】
  加班费是否计入劳动报酬存争议
  针对本案中反映出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以及少报工资而导致工伤保险待遇缩水两大问题,《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讲师王侃,请他进行相关解析。
  王侃:李大春的遭遇非常具有典型性,它反映了目前我国劳动者劳动报酬计算中的一个普遍问题,也就是加班费是否应该计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李大春以补足工资差额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案件中,李大春认为其劳动报酬应该包括加班费,劳动仲裁阶段支持了其主张,一审法院则不支持李大春的诉求。在李大春以用人单位少报工资而导致工伤保险基数低于实际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中,劳动仲裁支持李大春的主张。
  关于这个问题,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加班费不应该计入劳动报酬之中。从理论上看,加班是企业临时安排生产和劳动的行为,不是企业实行的长期与固定的劳动安排,而劳动报酬应该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劳动者劳动所取得的报酬,加班费不应该计算在内。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加班费就是劳动报酬,特别是目前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加班。在实际操作中,加班费已经成为劳动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两种观点都有其不同法理与现实依据,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内部也存在认识上的矛盾,这也就造成了李大春的困惑。
  我国原本计划出台《工资条例》有望解决包括加班费在内的工资问题。但由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和多种市场力量的博弈,该条例至今没有出台。李大春的困惑归根到底是制度不明确所导致的。制度界定模糊就会导致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问题,在未来,围绕加班费的困惑恐怕还要持续下去。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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