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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系列案例之五:伪造规划红线范围图征收厂房被确认违法
发布日期:2017-07-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4月份起,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对河东路网松江路地块实施房屋征收,王某临时搭建的部分违章厂房在征收范围之内。王某为了从事松子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厂房建设面积共计约1400平方米,其中房屋所有权证法定登记面积为419.1平方米。涉案地块一直用于生产经营,经营企业名称为某市某某土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经营的公司自1993年成立,1998年经某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开始在涉案地块从事企业经营。
    2012年4月份左右,该市人民政府以规划道路为由对王某的厂房进行征收,但是从律师调取的征收决定看出,王某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厂房并不在本次房屋征收的规划红线范围内。2012年4月10日,该市人民政府做出了《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某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对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但王某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进行征收。王某不服,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2年7月27日,复议机关做出了某市府复决字[2012]9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该市人民政府做出的某政房征[2012]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2年9月28日,该市人民政府重新做出了某政房征[2012]54号《某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王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但是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与原征收补偿决定基本相同。王某对某政房征[2012]54号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再次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2012年12月12日,复议机关做出了某市府复决字[2012]2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随后,该市人民政府要求街道办以排除妨碍的名义,申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除,该市人民政府将王某不在道路规划和本次征收范围的合法厂房予以征收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其滥用职权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合法私有房产权益。
    随后,德凯律师团在接受王某委托后,对涉案项目的合法性、规划范围红线图等相关资料进行了调查取证。但是该市建设局迟迟不做答复,随后德凯律师团向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建设厅最终分别作出吉建复决[2014]7号和吉建复决[201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市建设局不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市建设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信息答复于王某。从德凯律师团代理本案开始,律师就发现了当地建设部分为了二次拆迁需要,将王某不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除。其在诉讼过程中伪造的规划红线图等证据材料,掩盖不了其错拆的违法行径。而德凯律师本次的复议胜诉,为进一步印证市政府征收决定的违法,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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