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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成都某商贸公司与四川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7-07-19    作者:李建军律师
2015年5月,成都某商贸公司与四川某科技公司代表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四川某科技公司向成都某商贸公司购买模具一套,价格XX万元,发生争议由仲裁委仲裁。合同签订时,成都某商贸公司在合同上签章确认,四川某科技公司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仅有其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后四川某科技公司以统一保管为由将成都某商贸公司手中的合同原件收回,成都某商贸公司只留存有合同复印件。合同签订后,成都某商贸公司按时将货物送到了四川某科技公司调试,并由其产品开发负责人在送货单签署收到及验收合格。2016年3月,成都某商贸公司根据四川某科技公司的要求将所有货款发票全部开具给了对方。四川某科技公司收到发票后仅向成都某商贸公司支付了XX万元货款,但是剩余的XX万元货款虽经成都某商贸公司多次要求支付,四川某科技公司一直找理由拖延至今。为此,成都某商贸公司委托本律师处理后,通过对本案实际情况 及各项证据的研究,制定了一整套处理方案。针对本案证据缺失的具体情况 ,本律师通过找四川某科技公司签字代表洽谈、向四川某科技公司发送催款函等多种手段及方式,收集了大量的对成都某商贸公司有利的证据材料。2016年11月本律师代理成都某商贸公司向成都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四川某科技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仲裁期间,四川某科技公司主动联系本律师及成都某商贸公司进行和解,在本律师不断努力下,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书,协议生效后四川某科技公司已向成都某商贸公司履行了全部款项义务。收到款项后,成都某商贸公司申请撤回仲裁。至此,本案全部处理完毕,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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