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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与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12-15    作者:唐丽娟律师
原告四川鑫电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余国兵 四川上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富银 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成都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后撤回对其起诉)
委托代理人马国炯 四川囯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陈述
20131210日鑫电公司与美岭公司签订电缆《供销合同》,由鑫电公司向美岭公司提供2320000元的电缆一批。并对货物的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并筹措支付鑫电公司电缆货款,美岭公司联系了第一金公司以融资租赁货物买方的身份与美岭公司作为共同一方,又与鑫电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的供货数量、规格相同,单价、总价完全一致的第二份电缆《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第一金公司为该批电缆的买受人及货款支付义务人,美岭公司为该批电缆的收货人及使用人,美岭公司代付第一金公司应付货款总额之中的940000元。合同签订后,鑫电公司按美岭公司的要求实际提供了价值2265280.42元的货物,并已安装调试使用至今。但美岭公司、第一金公司共支付了1624000元货款后就没有再支付剩余货款。鑫电公司反复催收无果,于20166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终本案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由法院确认:
一、被告美岭公司向原告鑫电公司支付尚欠货款641280.42元,违约金50000元,共计691280.42元,被告美岭公司自20168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原告鑫电公司支付至少50000元,直至款项支付清为止。若被告美岭公司累计两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鑫电公司可就全部所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73元,由被告美岭公司承担,此款已由鑫电公司先行垫付,被告美岭公司应于2016930日前向原告鑫电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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