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陈某与成都某物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11年7至9月份,陈某分批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按照物流惯例发给成都某物流公司,收货人在西昌付款提货,但成都某物流公司收到两万四千多元代收货款后一直不付给陈某。
尤其是9月底,成都某物流公司股东韩某代表公司到陈某成都货运点,要走部分凭证,只向陈某货运点的工作人员打了一份并不完整的欠条,承诺支付了一万五千元后余款一直拖着不支付。陈某及货运点工作人员多次催促该公司返还代收货款均无果。
该律师接受陈某委托后,并没有因该案标的小而不认真研究案情,而是谨承一贯坚持的“要么不做,要做就全力以赴!”的工作理念,经过反复沟通和调查,收集了大量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并多次与法院沟通交流,及时表达原告诉求。
2012年3月中旬,该案在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2年3月中下旬,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出具判决:
1、被告成都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代收货款两万四千多元;
2、被告成都某物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代收货款资金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算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法院完全采纳了该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从而维护了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