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购房时应对开发商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购房者购房时应对开发商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一般而言,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对开发商进行如下方面的审查:
(1)开发商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开发商合法经营的凭证,可以证明开发商的合法身份。营业执照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颁发的,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就不能营业。购房者一定要仔细审核开发商的营业执照,看其是否与五证相符,是否通过了最新的年检,是否贴有年检标记,是否有允许开发或销售房屋的经营范围等。另外,购房者也可以通过工商局的网站核实开发商营业执照的情况。
(2)开发商资质。
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是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认定并颁发的,用以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能力的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资质等级。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设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开发项目。一般来讲,资质越高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能力越强,工程质量和工期等都会有保障,承担责任的能力也较强。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出示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书,也可以依照资质等级的管理规定到相应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开发商的资质等级问题。
(3)开发商的售楼广告。
在售楼广告中,开发商通常会对所售楼盘的规划、环境、价位等进行极力地包装,但购房者所要重点关注的应是以下几点:①楼盘地点、竣工交付时间、价位等;②现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证》证号;③预售的,应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号、《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证号。预售商品房广告中不得出现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内容;预售项目不得出现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内容;不得出现“零首付”的承诺;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出现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出现为住户办理户口的承诺;不得含有风水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综合评价的内容;不得以“内部认订”、“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名义发布广告。
(4)“五证”是否齐备。
这是购房者在购房时的主要审查对象,开发商只有具备了这五证,其所售卖的房屋才是合法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这“五证”分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③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和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④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6)《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①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②结构类型;③装修、装饰注意事项;④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信、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⑤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⑥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⑦配电负荷;⑧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⑨其他需说明的问题。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