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依其发生根据可以分为依法律行为而进行的物权变动,以及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是指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础进行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必须遵循物权公示的一般原则才能发生效力,比如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等。非依法律行为进行的物权变动,一般有如下几种:(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发生的物权变动;(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而取得物权;(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主要是涉及第一种情形,即基于公权力的行使而使物权发生变动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非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无原权利人甚至法律有意识排除原权利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所遵循的并不是一般性的物权公示原则,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此依照公法进行的物权变动,由于有了公权力的介入,物权变动的状态往往比较明确,物权变动本身已经具有很强的公示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对排他效力的要求,从而不必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而直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