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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详解: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发布日期:2014-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1.原则:
①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其公式为:生效的法律行为+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②其适用范围包括: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权的设立、部分权利质权的设立(具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交付的要素有二:(a)具有交付的合意;(b)移转动产的占有(移转直接占有;移转或者创设间接占有)。
④交付的类型有四: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除占有改定不能作为质权设立的交付方式以外,四种交付方式在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功能相同。
⑤机动车、航空器、船舶的所有权变动没有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⑥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出质的,没有背书的,其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第一种例外:
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包括两种情形:①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224条)。②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在相应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物权法》第226、227、228条)。
3.第二种例外:
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者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种情形:①动产抵押(《物权法》第188条)。②动产浮动抵押(《物权法》第181、189条)。
【例一】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此后,甲听说乙有意以更高的价格将B首饰出卖给他人,就诱骗乙的儿子将B首饰取出交给自己,作为回报,甲给乙的儿子买了一个棒棒糖。①由于没有交付的合意,甲虽取得B首饰的直接占有,也不能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②乙可以对甲择一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占有利益)。
【例二】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同时约定,乙将B首饰邮寄给甲就可以了。乙依约将B首饰投邮。①甲、乙对于B首饰没有约定交付地点,货物又需要运输,根据《合同法》第141条,乙将B首饰投邮时,视为完成现实交付,甲取得首饰的所有权。②但是,如果甲、乙约定乙必须送货上门,则乙将B首饰投邮时,尚未完成现实交付,需要等邮差将B首饰在甲的所在地交付给甲时才算完成了交付。
【例三】甲、乙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一日,甲到乙家串门,乙拿出B首饰放在茶几上对甲说:“现在给你”,甲对曰:“先放这,我走时带走”。茶毕,甲忘了带走B首饰。①甲、乙已经完成现实交付,甲已经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②B首饰属于遗忘物。
【例四】乙将其B首饰交给甲鉴定,甲提出用自己的A房屋换之,乙同意。①《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②自甲、乙互易合同生效时,即在甲、乙间完成了B首饰的交付,是为简易交付。
【例五】乙的B首饰被丙所盗,甲听说后,提出用自己的A房屋换B首饰,乙同意,让甲自己找丙取回B首饰,甲欣然同意。①《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②自甲同意从丙处取回B首饰时,乙将其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让与给了甲,甲此时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是为指示交付。
【例六】甲、乙于3月5日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应于3月15日交付。①交付日期的约定与占有改定的约定完全不同,占有改定的约定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第二,让与人与受让人另行达成借用、保管、出租、承揽、委托等协议,让与人基于该协议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受让人基于该协议取得动产的间接占有。②甲、乙没有完成交付,因此,3月15日交付前,甲不能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
【例七】甲、乙于3月5日约定,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乙应于3月15日交付。到了3月15日,乙提出需要借用B首饰20天,但自是日起B首饰归甲,甲勉强同意。①《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②3月15日,甲、乙达成了占有改定的协议,甲取得B首饰的所有权。③记住:占有改定就是两个约定。
【例八】甲以自己的汽车为乙设立质权,约定4月1日交付汽车。4月1日,乙对甲提出,由于自己家中车库已满,汽车由甲替自己保管,但乙自该日起对汽车享有质权,甲欣然应允。①甲、乙间质押合同已经生效。②甲、乙已经完成了汽车的交付(交付方式为占有改定)。③乙不享有汽车的质权,因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
(2004-3-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 B.8月8日 C.8月9日 D.8月15日
【答案】C
(2007-4-4-2)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问题:2.乙公司办理完托运手续后,货物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答案】属于甲公司。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一款,在甲、乙的动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乙货交第一承运人,即完成现实交付。根据《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微波炉的所有权自完成现实交付时移转于买受人甲。
(2008-3-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
(2010-3-6)甲将一辆汽车以15万元卖给乙,乙付清全款,双方约定七日后交付该车并办理过户手续。丙知道此交易后,向甲表示愿以18万元购买,甲当即答应并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乙起诉甲、丙,要求判令汽车归己所有,并赔偿因不能及时使用汽车而发生的损失。关于该汽车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B.归乙所有,乙只能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C.归丙所有,但甲、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D.归丙所有,但丙应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无正确答案(官方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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