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发布日期:2017-07-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办理对象
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缴费人
办理条件
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纳税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税务机关业务人员受理减免税备案信息是纳税人申报征前减免税的前提条件。己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1〕9号)的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照(财税〔2000〕42号)文件的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免征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8.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自1996年1月1日起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青藏铁路线路使用的土地以及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单位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因施工、生产的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1月起,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军需工厂用地,凡专门生产军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划征免土地使用税。从事武器修理的军需工厂,其所需的靶场、试验场、危险品销毁场用地及周围的安全区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军人服务社用地,专为军人和军人家属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军队实行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专为军内服务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兼有对外营业的,按各占的比例划分征免土地使用税。
11.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13.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5.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16.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17.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1.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2.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3.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所属的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24.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5.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除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以及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6.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7.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9.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31.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
32.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除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3)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交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3.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①石油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②各种采油(气)井、注水(气)井、水源井用地;③油田内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④石油长输管线用地;⑤通讯、输变电线路用地。(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下列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油气生产、生活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①与各种采油(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②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③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④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34.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5.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6.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37.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38.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己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0.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1.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免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2.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
43.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予以免征土地使用税。
44.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45.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46.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7.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9.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是公路交通运输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保障行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设施。根据《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对高速公路沿线服务区内非经营性的停车场、公共绿地、公共卫生间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需材料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执业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资质认定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教育部门出具的教育行业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还应提供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2)军队系统还应提供军队系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武警部队还应提供武警部队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开山填海整治或废弃土地改造前的图纸、图片及其他能够证明目标土地整治或改造前状态的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1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身份证件。
1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批复文件或相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廉租住房还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棚户区改造还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证明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安置的残疾职工名单(各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6)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清单(应注明全体职工的个人明细情况);
(7)职工名单;
(8)安置残疾人名单及岗位安排;
(9)符合安置比例及相关条件的用工情况说明。
2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企业和单位的认定资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水利设施用地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9.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经营主体的相关证明,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应提供面积比例专项说明;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司法系统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电力行业用地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面积比例说明。
3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民航机场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地下建筑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教育部门出具的大学科技园资格证明材料;
(3)大学科技园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5)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科技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孵化器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相关证明;
(4)孵化企业相关证明材料、在孵化企业汇总表;
(5)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重要提示:
(1)享受石油储备基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报送石油储备基地第X期建设项目证明材料;
(2)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时还应报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4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单位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土地用途的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用地性质证明材料;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A03007《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2)医疗执业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窗口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申请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网上办理流程 查看流程图
纳税人网上申报办理-网上办结办理时限说明
法定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承诺期限: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办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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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老年服务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八条。
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7.铁路运输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8.企业未使用的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
9.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八条。
10.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八条。
11.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八条。
12.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八条。
13.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八条。
14.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
(2)《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第九条。
15.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16.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17.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18.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9号。
19.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矿山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22号。
21.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
22.煤炭企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9号。
23.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24.核电站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25.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6.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
27.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2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4号。
29.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30.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19号。
31.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
32.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企业、单位的部分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8号。
33.企业厂区外特殊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34.民航机场部分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32号。
35.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1号。
36.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13〕20号。
37.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38.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39.科技企业孵化器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40.中海油公司及石油储备基地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油发〔1990〕3号)。
41.军工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27号)。
42.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853号)。
43.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44.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4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015号)。
46.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