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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标准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日期:2011-03-21    作者:杨振夏律师

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标准 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南阳市某企业负责人的咨询
南阳市某企业负责人于某咨询:
于某昨天下午到事务所,找到本律师询问:于某开办的企业主要是生产耐火材料,企业有一定的规模,但是,感觉企业的税负有点吃不消,想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以求达到减免税收,但不知道可以不可以,具体规定是什么,减免的税种是什么,幅度有多大?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答复如下:
于某想通过安置残疾人就业以求减轻企业的税负是可以的,具体是:
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二、具体减免优惠税目: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三、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条件:
1、在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
2、河南省具体规定:
(1)如果企业安排残疾人占生产职工总数的50%以上、占全体职工的总数的40%以上(含40%);
(2)用人单位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
总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但具有社会效益,还有企业效益,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好举措。
(本文未经同意,不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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