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留遗嘱将房屋赠与孙子 律师分析赠与表示生效条件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房屋牵扯的纠纷逐年增加,很多老人为了避免自己百年后儿女们因为一处房产闹矛盾,决定将房产跳过给孙子,对于儿子们不乐意了,双方因此闹上法庭。那么赠与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律师网解析如下。
案例简介:老人留遗嘱将房屋赠与孙子
2014年3月,李二小诉称:李二小系李二之子。李二、李三、李大均系李老和吴老之子女。李老和吴老分别于2012年4月22日和1999年5月4日去世。2000年11月20日,李老自行立下遗嘱,将位于201号房屋,留给长孙李二小所有。后在李老离世后,李二小持遗嘱要求继承诉争房屋时,遭到李三、李二、李大拒绝。李二小认为,李老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李二小有权依据该遗嘱继承诉争房屋。李二小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201号房屋归李二小所有;2、诉讼费、评估费由李三、李二、李大承担。
李三辩称:我不知道遗嘱,我父亲什么时候写得也不知道,我爸死后我弟弟说要住进该房屋,我才知道有遗嘱。李大辩称:1、遗嘱不是我爸写得,我不认可。2、房屋有我的份额,房屋是单位分的房屋,我的户口在这里,是按户口分的三居室。在房产证下来之前,我的户口就在该房屋。
法院判决:房屋归孙子所有
法院认为,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相对方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可以理解为适当的意思表示相对方,故李二关于李二小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表示了接受遗赠的表述,可以作为认定李二小接受遗赠的理由之一;根据李三的表述,李二在李老火化当天,即向李三告知了李老将财产遗赠给李二小的遗嘱内容。应当指出,在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二小作为李三和李大的晚辈,在爷爷李老刚刚去世后,未选择亲自向李三、李大表示接受遗赠,而选择由其父李二代为将遗赠事宜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方式,符合公序良俗及伦理常情,可以视为适当的表示方式。
故李二代为将遗赠事宜告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行为,可以理解为李二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方式,此系认定李二小接受遗赠的理由之二。李大未就李二小在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时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进行举证,故对于李大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赠与表示生效条件是什么?
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李二小的表述,其在知悉遗赠事宜后,当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在未能与李老的全部继承人就该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选择了提起诉讼。根据李老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李二的表述,李二小在李二向其展示李老的遗嘱后,当场向李二表示接受李老的遗赠。
遗产的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可采取折价、适当补偿的方式。对于涉案房屋由李二小所有为宜,故对其实际占有份额的多出部分,应当以折价补偿为宜。对于各方所占份额,法院参照评估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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