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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亦构成侵权
发布日期:2017-06-29    作者:110网律师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亦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3年7月28日获得了文字商标的商标权,核定服务项目为43类。2014年6月18日萧县某饮食服务公司申请了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申请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30类。
2015年10月萧县某饮食服务公司许可萧县某奶茶店使用组合商标。 萧县某奶茶店获得授权后在门头使用组合商标,刘某发现后认为萧县某奶茶店侵犯其商标权,双方协商未果,刘某向法院起诉。本案经过一、二审,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萧县某奶茶店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范围内使用。商品商标是用以将商品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一种标志,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
本案中刘某注册商标为服务商标,萧县某奶茶店在使用的商标为商品商标。但是萧县某奶茶店在使用中,将该商品商标用于指示服务,并且在使用商标时将其拆分使用,刻意突出商标文字部分“爱渴缘”其文字、读音与刘某与刘某注册商标一样,文字排版高度相似,其行为很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应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

法律浅析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条规定明确对限定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当使用商标,会模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容易造成混淆,使商标最基本的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无法发挥,属于商标权禁止范围,构成侵权。

结语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因此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也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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