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案情】
近时间,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案例比比皆是。越来越多的人发现其中的商机,纷纷开始使用名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像“姚明”牌红酒、“屠呦呦”牌消毒剂等商标注册信息不断出现在媒体报道中。对于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歧】
对于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否侵权,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人不得盗用他人姓名权。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故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是侵权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八种情形中,不包括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故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并未侵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使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未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条规定对不予注册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名人名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未在相关规定中,因此可以注册。
其次,在使用商标后给名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害,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并未侵权,但如果使用商标给名人本身带来负效应,名人可以通过法律来维权。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董骞责任编辑:抚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