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
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4)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